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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区间:五月中旬
申报条件:
① |
在经开区工商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完成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的企业。企业建有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
② |
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如实上报税务数据。 |
③ |
上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且研发费用大于零的“四上企业”,须按时填报国家、省、市要求的年度、季度或月度研发投入报表。达到“四上企业”标准但未入“四上企业”统计库的企业不予受理。 |
④ |
近一年至少获得1项以上授权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 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
⑤ |
企业上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速、研发投入增速均不低于全区(经开区)经济发展增速。原则上企业享受的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纳税区级留成。 |
⑥ |
无弄虚作假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无不良信誉记录和知识产权纠纷。 |
补助标准:
首次申报 |
2016年以来首次享受区级研发费用后补助,且研发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非首次申报 |
2016年以来非首次享受区级研发补助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与前年度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必须大于零)的增量部分进行补助。研发费用增量500万元以下的,按照15%的比例给予补助;研发费用增量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申报注意事项:
①近一年有专利申请,且已做过加计扣除和统计局研发费用填报企业。
②研发费用在50万以上,非首次申报研发费用近两年持增势企业。
③经开区研发补助、郑州市研发费用补助、以及省级研发费用补助与经开区科技局确认,三个项目没有冲突,都能够申报,且按政策比例发放资金。
④只做经开区研发费用补助,不需要提前做预算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