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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郑州高新区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预通知

作者:admin 日期:2020-03-27 15:26:00

区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现将郑州高新区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安排预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高新区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7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至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具体名单见附件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工作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确认后进行网上在线填报(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三)网上提交。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按系统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按属地原则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郑州高新区科技部门。(注意:企业可先保存信息、不要提交,经郑州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再进行网上提交)

    (四)电子版材料报送。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一并扫描成PDF格式;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3)、《2020年度申报高企的企业信息表》(附件4)、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见附件1的附2)、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见附件1的附5)Word版,全部打包发送至高新区科技部门工作邮箱(附件及文件名按“附件名称+企业简称”统一命名)。

    (五)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书籍式装订一式两份(一正一副)。

    其中,“正本”材料指的是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均要求彩色扫描打印件,研究开发费用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需提供原件。“副本”材料指的是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为彩色扫描打印件,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及流程

    1. 受理方式及时间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高企申报的培育和服务力度,我区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常态化申报、随时受理、每月定期反馈审核结果、集中推荐的方式开展工作。今年我们将根据日常受理初审情况,结合省厅高企认定时间安排,成熟一批、推荐一批。请参加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尽早准备网上申报材料、电子版材料和纸质版材料。

    2. 疫情期间,为做好疫情防控及服务企业工作,对企业的高企申报材料采取电子化形式进行审核。企业按要求发送电子版材料,高新区科技部门审核后,会通过邮件或电话反馈审核结果、辅导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

    3. 纸质申报材料可按上述要求准备,待疫情结束后再进行提交,具体时间将会另行通知。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性质:申请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 企业所提供的知识产权须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不再包括独占许可方式。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2. 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须由企业所在的郑州高新区科技部门审查后出具有效性证明(见附件1的附2),装订于申报材料“知识产权”部分。各单位须严格对照企业知识产权有关材料原件(包括证书原件、变更证明原件、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并结合网上查询检索和咨询发证机关的方式进行审查。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须首先对该项目(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进行表述,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

   (四)中介机构: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1附7),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站(www.hncz.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www.henicpa.org.cn)查询。

   (五)审计(鉴证)报告:

    1. 各类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报告中的数据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研发费用专项报告中应对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描述。

   2. 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相关部门若发现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发函将企业名称及疑点告知当地认定服务机构,由其初步核实后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税务部门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中介机构须如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代办机构。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