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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解读

驻马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日期:2020-07-10 14:28:54

驻马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当前国际经济技术发展的新形势,促进和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国家和省发改委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政策精神,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国家认定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30日。

第四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驻马店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企业有较健全的开发机构、有效地运行机制和良好的开发设施。

5、企业有一支精干、高素质的、专业配置合理的科技队伍及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分别为300万元;30人;300万元。详见附件三)。

上述基本条件可根据全市企业总体发展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第五条 企业集团可以以集团公司或一家核心企业的名义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六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中央、省属企业和市直属企业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其它企业向各县()发改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和《驻马店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表》(见附件五)。

2、各县()发改委()、财政局、地税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五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发改委(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市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按上述要求推荐上报。中央、省属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

3、市发改委牵头,组织专家按照《驻马店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从市发改委受理申请之日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 地税局在9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第八条 依据《驻马店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评价一次。

第九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市发改委和县()发改委()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30日前上报市发改委(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

3、数据核查。市发改委牵头,组织专家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第十二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省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省或国家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3、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并根据全市企业技术中心总体发展状况,不断提高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已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

第十八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地税局每年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未经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不予推荐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1、对于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被警告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一个年度内发生一次的。

第二十一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每年组织优秀企业技术中心评选活动,对技术中心作用发挥突出,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市发改委给予奖励和通报表彰,以推动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进一步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安排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对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扶持,用于技术中心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等研究开发条件建设。其中,对获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产业发展重点,对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项目,市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要给予重点支持,以引导、促使企业加大投入、快出成果,提高企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 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所需经费从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资金列支。

市发改委、财政局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做好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