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解读
鹤壁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日期:2020-07-10 14:28:30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成功申报省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一研发中心申报成功的同一级别的平台不再重复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省创新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省创新方法示范企业、省中药示范基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牵头组建的国家、省、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科技创新团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杰出人才和青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专利导航试验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对两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原学者”)专家等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和项目,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百人计划”专家、省管优秀专家和在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担任高级技术研究和管理人员的高层次人才等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和项目,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我市企业与省内外高校产学研合作产生的经费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助,单个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对派驻的市级科技特派员给予一定补助,单个补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补助额度和方式待《鹤壁市产学研合作补助管理办法》正式下发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