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 财税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Service

财税政策解读

2016年研发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在科委进行研发项目认定?

作者:admin 日期:2020-07-10 14:20:11

研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比较以上新旧文件规定,2016年前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前税务局要求的,企业需要向科委提交研发项目认定的资料进行项目认定;2016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应当自行转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