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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3大误区你知道吗?

作者:admin 日期:2020-07-10 14:21:37

201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施行。在研发费用新政执行过程中,纳税人需避免以下这3个常见误区,更准确地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误区1:所有企业均可享受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只有符合条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2:员工费用均可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允许加计扣除。而对于间接人员的人工费用,比如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后勤保障人员工资以及“五险一金”,不允许加计扣除。

    误区3:所有研发活动的费用均可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不包括下列活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因此,文件列示的7项研发活动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