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金水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日期:2021-08-27 17:56:05
金水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专项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智城、品质金水建设,全面提升全区科技创新能力,为金水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创新支撑,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发〔2020〕21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结合金水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创新空间建设
第二条 实行孵化载体区级贡献奖励。根据载体实际服务能力和入孵企业质量,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载体(非园区类),超出部分按其区级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补。
第三条 鼓励孵化载体资质提升。在区级贡献奖励基础上,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综合类孵化器且认定一年后经区级考核达标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综合类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且认定一年后经区级考核达标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第四条 突出孵化载体产业培育。围绕金水区主导产业,培育1-2家专业化孵化载体,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且认定一年后经区级考核达标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第五条 提高孵化载体入孵质量。入孵企业达到毕业条件,且毕业后未迁出金水区的,每培育一家给予载体2万元补助;入孵企业参加“郑创汇”等品牌大赛获奖,或促成大赛获奖项目在金水区落地的,每获奖或落地1家给予载体1万元补助。
第三章 强化创新主体建设
第六条 实施科技企业“十百千”工程。“十四五”期间,重点培育10家以上省级创新龙头企业,100家以上省级“瞪羚”(科技小巨人)企业,新增100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通过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认定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通过河南省“瞪羚”(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上年度销售收入等指标,给予最高60万元补助;经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区外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一年后,仍在有效期内的,参照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标准给予支持。
第七条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提档升级。对于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且年度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增幅达到1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于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且年度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增幅达到1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于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正增长,且建有省级研发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如实填报研发统计报表的辖区企事业单位按照上年度享受市级研发费用补助总额配套给予10%、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已填报研发费用统计报表且核定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但因客观因素无法享受省、市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企业,参照上级支持政策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纳入研发统计。对按要求完成年度研发费用统计工作,且核定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数据填报归集人员给予最高2000元补助。
对上年度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但研发费用统计为零的四上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院,科技部门不支持各类项目和补助,发改、工信部门不支持除新建投资项目以外的各类项目和补助,不支持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
第十条 试行重大项目“揭榜挂帅”模式。围绕全区主导产业,聚焦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及重大应急攻关项目,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对“挂帅”区委区政府发榜项目的,分批次给予研发资金支持。
第四章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优势组建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性技术方向、符合金水区产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对整建制迁入金水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在金水区组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新型研发机构,对于新获批且利用非财政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新引进的政府主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获批后,连续5年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加强创新联动平台建设。鼓励校(院)企联建、共建研发平台,对建设省级以上校(院)企联合实验室、创新中心、研究中心、开放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学仪器中心、大科学装置等创新平台的,给予牵头部门最高200万元补助。选择部分街道开展“三区联建”试点,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创新主体开展技术转移。对在金水区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据上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的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1%的补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0.5%的补助,单个合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引育。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在金水区设立技术转移示范(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章 强化创新人才保障
第十六条 加强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落实郑州人才新政,对引培的高端创业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创业领军团队项目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创新领军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加强专业类人才团队建设。依托“领创新赛道”项目平台,加快“专业领军人才、关键性技术人才和企业实用人才”落地。以新媒体直播为主要方式,组织开展创业实战、企业沙龙等活动,带动产业项目和实用人才落地。
第十八条 加强中小微企业创业者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平台载体,创新开展培育活动,帮助中小微企业创业者快速成长。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平台载体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第十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项补助所缴官方费用的50%,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项额外补助3000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美国、日本、欧洲的每项补助5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每项补助2万元,每件专利最高补助3个国家;通过马德里体系途径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商标注册的,每项补助3000元;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每项补助3000元。
第二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引导企业投保专利保险,对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的专利和各级知识产权领军、示范、优势企业的专利(不超过10件),保费给予全额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其他科技型企业投保发明专利按所缴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万元。
企业在专利、商标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按实际支付的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补助,每起维权案件最高补助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管理。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对开展贯标所发生的代理费、认证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专利产品产业化。企业将其依法拥有的发明专利实施转化的,其专利产品2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收入5%的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对推动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证券公司(券商)、知识产权所有人给予补助,对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融资达500万元以上的,每单给予运营服务机构、证券公司(券商)、知识产权所有人各10万元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购买专业服务。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过程中,有发生购买相关信息服务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推动高价值专利的创造、培育、转化、运营,开展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和运营,对获批市级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单位,给予50%的配套补助。
对从区外购买维持年份在8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用于再次研发或转化的企业,按照交易价格的60%予以补助,每件最高补助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创先争优。对获得河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七条 支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服务机构代理的专利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补助;对新认定和新引进(整体迁入)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新引进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全资子公司,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单个品牌机构仅补助一家全资子公司。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投入1万元以上购买自主品牌专利、商标数据库、检索、管理系统(或账号)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最高补助5万元。
第二十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的,分别给予其所在单位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中50%的资金用于补助获评人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政策条款与金水区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