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许昌市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的公告
作者:admin 日期:2024-09-26 14:51:37
为全力打造许昌市“购物之都、诚信之城”建设,鼓励支持商贸企业做强做大,发挥商贸流通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推动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促进许昌市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有关意见请于2024年10月24日24时前书面反馈至许昌市商务局,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邮箱。
联 系 人:许昌市商务局 曹玉宏
邮 编:461000
通讯地址: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A座712-2房间
联系电话:0374-2913606
邮 箱:xcsswjtxk@163.com
2024年9月23日
关于促进许昌市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全力打造许昌市“购物之都、诚信之城”建设,鼓励支持商贸企业做强做大,充分发挥商贸流通的辐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以贸促工、以工兴贸、工商并举”创新发展,激发我市经济增长动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商贸流通企业扩容提质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商贸流通企业年度营业额首次突破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按照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达到更高标准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对全市消费市场拉动作用明显,企业零售额达到全市限额以上零售总额30%以上,经市政府同意,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二)支持企业扩大投资。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延链补链强链,向生产、仓储、物流等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扩大投资。在我市新建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首次达到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增加3亿元,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以商招商。对成功引荐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落户许昌,项目实际到位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实际到位资本的3‰给予引荐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
(四)支持零售、餐饮企业连锁经营。对限额以上总部设在许昌市、直营连锁门店达10家以上的零售、餐饮企业,在我市新开设直营连锁门店(当年需在属地商务部门报备)且经营满一年的,次年按每个门店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五)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补齐商业流通服务业短板,完善商圈业态,提升服务水平,对新引进“六个一”业态(一店一早、一菜一修、一老一少)的运营单位,经属地商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一个社区已有业态不再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推动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等成立“统一收银、统一结算、统一报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纳统后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达2亿元,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七)鼓励发展电商平台经济。对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专业市场和家政生活服务等行业领域创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诚信规范运营纳税,按经营业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平台需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八)鼓励举办促消费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举办消费季、购物节、美食节、购车节等系列活动,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对经属地商务部门报备、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公益属性、展位数(单个展位≧9平方米)达20个以上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促消费展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三、加强品牌建设
(九)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国家、省、市级老字号,引导企业树立做百年老店的意识。对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河南老字号”“许昌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争先创优树品牌。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诚信经商、创新消费场景,在诚信、促消费等领域对当年入选国家、省级典型案例、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一)打造商业新地标。支持实体零售焕新升级、数字化等设施改造提升,对当年被评为全国示范智慧商圈、全国示范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省级示范步行街、品牌消费集聚区的运营主体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提升完善商贸流通体系
(十二)支持发展冷链物流。对商贸流通企业新建3万平方米(以上)保鲜库、变温库、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等智能、绿色、环保冷藏冷冻设施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推广物流标准化。对商贸流通企业使用标准托盘、笼、框及围绕标准托盘循环共用的配套衔接设施设备(标准化货架、叉车、笼车、扫码设备、包装、生鲜分拣设备、月台、接驳设备)等,年度设备购置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四)鼓励绿色货运配送。对商贸流通企业自有配送车辆(荷载4.5吨以下)达10辆以上的,新购置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含冷藏车),按照购车发票金额的8%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对在商务部门备案、废旧家电年回收量首次达3万台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五、附则
(十六)本措施各项奖励条款中,单个企业同时符合多个项目奖励条款的,可以叠加享受奖励。已享受过同类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措施奖励资金原则上仅用于企业经营和扩大投资。
(十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鼓励各县(市、区)另行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允许叠加享受市级、县级资金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