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郑州市高新区]《郑州高新区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4版)(征求意见稿)》
作者:admin 日期:2024-01-25 13:53:33
根据工作安排,现对《郑州高新区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4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联系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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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1(2024 年 1 月 22 日,征求意见稿)框架结构共分为八个章节、九十六条。第八章节为附则,正文共计七个章节。 第一章,招引一流项目(企业),主要是招商引资政策集成。(主要增加对数算产业等新兴产业招商的内容,调整了一些奖补额度) 第二章,发展一流产业链条。主要是按照高新区明确的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提出对行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第三章,培育一流领跑企业。主要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包括“个转企、小升规、股上市”、专精特新培育、瞪羚独角兽培育、龙头企业培育等。第四章,打造一流科创生态。主要是支持各类创新载体、平台、知识产权、支持成果转化等。第五章,引育一流人才团队。所有涉及对“人”的奖励政策集成。 第六章,强化一流金融服务。金融服务类政策集成(其中,上市支持政策放在第三章)。第七章,做优一流政务服务。包括政务(审批)服务、土地要素供给等。 第八章,附则。主要为说明性条款。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省、市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更好承担国家高新区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使命任务,主动发挥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示范引领作用,锚定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构建新质生产力,坚持扩大增量与做优存量并举,坚持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联动,以激活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新活力为导向,制定如下普惠性政策措施。 第一章 招引一流项目(企业)第一条 支持产业集群发展。支持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项目)落户发展。优先支持以传感器为重点的物联网产业、以网络安全为重点的电子信息产业、以精密测绘为重点的北斗应用产业、以超硬材料为重点的新材料产业等四大主导产业,以数算产业、氢能与储能、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四大战略新兴产业、量子信息、类脑智能、未来网络、前沿新材料为代表的四大未来产业及工业互联网、计量检测、软件服务等现代服务产业企业(项目)。对新引进的企业(项目)或存量企业增资扩产新项目,按“双向约束”原则,由项目投资主体与管委会签订支持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指标、完成时间结点及具体支持内容,在完成约定指标前提下可享受协议约定的各项扶持政策。执行部门: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3第二条 产业项目房租补贴。新引进产业项目,可按照以下标准对其落户当月起连续3 年租赁自用场地的房租进行补贴: (一)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制造业项目或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含)—2000 万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补贴面积最高 500 平方米,补贴金额累计最高90万元; (二)总投资额 5000 万元(含)—1 亿元的制造业项目或总投资额在 2000 万(含)—3000 万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补贴面积最高 1000 平方米,补贴金额累计最高300万元;(三)总投资额 1 亿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或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补贴面积根据项目经济贡献与产业承诺指标确定。企业(项目)的临时过渡用房,可参照执行。房租补贴采用“先交后补”形式,完成年度约定经营指标并经执行部门认定后,兑现上年度补贴。补贴金额参考首年租金额,租金价格参照周边同类型房屋租金价格。执行部门: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第三条 购房补贴。对经管委会认定的企业(项目),落户年度起 3 年内购买高新区国资平台投资开发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或购买高新区内闲置办公用房或厂房,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0%、最高200万元给予购房补贴,购房前已享受的房租补贴,在购房补贴中扣除。执行部门: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4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1)对新引进项目,在上级补贴基础上,落户当月起3年内经高新区统计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已享受购房补贴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已享受购房补贴的固定资产投资)的 10%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补贴。(2)重大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0 亿元以上)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执行部门:投资促进中心、创新发展局、各园区运营中心 第五条 外商投资奖励。对新引进的外资项目或外资增资项目,资金实际到位达到 50 万美元并已通过国家商务部业务系统平台成功上报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万元奖励,到位资金每增加 50 万美元,追加5 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 100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投资促进中心第六条 管理团队奖励。对投资总额1 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企业),自项目(企业)注册落地并产生经营成果的首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 年对项目(企业)管理团队给予贡献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首年、第二年、第三年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 5%、3%和 1%,奖励累计最高200 万元。执行部门: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第七条 引荐贡献奖励。经创新发展局认定的投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法人或其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5他组织),将所投资的郑州市以外项目(企业)引入高新区并成功落户的,按照落户项目(企业)经营成果对投资类企业管理团队给予一次性贡献奖励,奖励标准为项目(企业)落地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5%,奖励最高10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投资促进中心第八条 大力支持招大引强。对新引进的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由项目投资主体与高新区签订支持协议,“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按照协议约定兑现支持。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或重点产业补链延链项目。 (二)由国内外 500 强企业、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企业投资的项目。(三)制造业投资总额 1 亿元及以上(2 年内投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30%)的项目,或现代服务业投资总额 3000 万元及以上(2 年内投入,其中研发投入不低于15%)的项目,或其他类总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经济规模高于高新区平均水平。(四)年度纳税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具备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项目。(五)全职引进全球顶尖级人才、旗帜性人物的项目。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6 执行部门:投资促进中心、创新发展局第二章 发展一流产业链条第九条 支持产业链协同发展。鼓励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建立紧密协同发展机制。对高新区明确的智能终端、超硬材料、传感器、高端装备、人工智能、元宇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现代食品、铝及深加工等产业链企业(或新落地项目)在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各园区运营中心第十条 支持链主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链主”企业发挥引领带动效应,增强产业链资源掌控能力,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和关键环节,对获评郑州市先进制造业产业链“链主”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享受一次。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十一条 支持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对经认定新落户的智能传感器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用于支持企业运营;对从事《中国(郑州)智能传感谷产业发展规划》中列明的产业重点领域(智慧城市领域、环境监测传感器、智能终端传感器、汽车传感器等)的企业,额外给予 1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建立 MEMS 研发中试(验证)平台、智能传感技术(产品)检测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服务平台。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智慧城市、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终端、智能家居、智能环保、智慧农业等应用示范性项目建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7设,推进专项场景应用落地。对传感器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其获取的传感器新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在高新区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 5%进行奖励,单项并购最高奖励500万元,同时新建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其他条款。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市场监管局第十二条 支持网络安全产业发展。支持引育一批网络安全龙头企业,培育网络安全产品、服务、解决方案的中小企业群体,形成若干特色网络安全产业集群,利用好“强网杯”活动载体,打造网络安全的人才高地、创新高地、产业高地,对网络空间安全类企业,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每增长一个百分点、个、给予2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通过产业引导基金,对“强网杯”获奖机构、个人在高新区的落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网络安全企业产生的检测认证费用给予 10%补贴,最高不超过10 万元。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十三条 支持北斗应用产业发展。对北斗企业新开发的、具有北斗领域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产品,开票年销售额首次突破 200 万元的给予最高10 万元补助,其后开票年销售额每提高 100 万元,给予最高5 万元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 3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十四条 支持超硬材料产业发展。支持国际钻石城品牌招商入驻,对入驻国际钻石城的商户、企业及相关机构,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8 第一年第二年补贴实付房租的100%,第三年和第四年补贴实付房租的 50%,单个入驻品牌商户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米,入驻企业及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面积。对入驻钻石城的企业或商户,在正式经营两个月内,给予5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已入驻品牌商户作为推荐人,每推荐一家新品牌入驻钻石城,推荐人品牌商户可以享受实付房租50%的半年房租租金奖励。每年为钻石城的品牌宣传设立总计不高于100 万的促销宣传经费,连续支持五年。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枫杨园区运营中心第十五条 支持数算产业发展。积极降低算力使用成本,发挥其基础设施属性,研究制定针对算力网的优惠电价政策,为算力网提供稳定和低廉的电力供应,降低算力网的运维成本和用户使用门槛,提高算力网的竞争力和吸引力。研究制定算力券政策,每年发放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算力券,促进算力消费,激活算力市场,助力算力网前期运营。支持创新创业,鼓励各类机构和企业尝试和探索算力网的应用场景和价值,培养和扩大算力网的用户群体。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十六条 支持软件服务业发展。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在上级政策支持基础上,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发展、新型信息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区块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的规模以上软件业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配套奖励。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9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十七条 支持电商产业加快发展。鼓励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促进直播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持互联网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建设,对年销售额2000 万元以上,且在自身经营场地内自建实体直播问的,按直播间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直播间最高补贴1 万元,同一企业获本项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直播间实际投入成本。对贡献突出的直播电商企业的优秀人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落户、子女入学、优先购房、购(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政策。加快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建设。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十八条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制定出台文化产业扶持政策,做大做强郑州高新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品牌,支持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新媒体、广告制作、出版发行等文化产业领域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要平台开展内容创作、开发文化产品、拓展人才培养、举办文化活动赛事等,对其中经认定的优秀成果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奖补。执行部门:社会事业局、枫杨园区运营中心第十九条 行业社会团体认定补贴。围绕管委会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及科技金融等产业,鼓励采用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的方式建立各类行业社会团体。经高新区创新发展局认定的行业社会团体,对其3 年内所需办公场地按照首年租金额进行定额补助(租金价格参照周边同类型房屋租金价格),补助面积最高 200 平方米。对经认定通过的省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10 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理事长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申请通过的省级及以上的企业类科普基地给予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补贴。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二十条 行业交流支持。鼓励管委会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及科技金融等产业单位在郑州承办本行业领域的国际、国内重要会议或展会。经管委会认定的会议或展会,根据规模及财政情况,对会议承办单位办会支出(主要嘉宾的专家费、交通费、食宿费、活动产地租赁费、活动设计及物料费、宣传推广费)给予最高50%的补贴,单个活动补贴最高 10 万元;对参加会议的区内企业,对其参会展位费、布展费给予最高 30%的补贴,参加特装展企业单个活动补贴最高 5 万元,参加标准展企业补贴最高1 万元。已享受上级参展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三章 培育一流领跑企业第二十一条 鼓励“个转企”。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个转企”的企业,转型成功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每户给予培育转型奖励资金 3000 元。同时要符合以下条件:1.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满一年,且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2.“个转企”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持续经营且独立核算的企业主体。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113.转型企业在申请奖励所在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4.转型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5.转型前个体工商户已完成税务登记,连续按期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6.同一个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个转企”的企业,除可以享受一次性培育壮大奖励3000 元外,在转型后达到一定企业规模的,给予分阶段壮大提升奖励。1.成功实现“个转企”且上年度或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四上”限额标准 60%及以上的,按照其“个转企”当年起连续 3 年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50%给予年度奖励;2.成功实现“个转企”且上年度或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四上”限额标准 80%及以上的,按照其“个转企”当年起连续 3 年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80%给予年度奖励;3.成功实现“个转企”且上年度或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四上”限额标准,且当年成功入库纳税的,给予最高10 万元入库奖励,按照其“个转企”当年起连续3 年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 100%给予年度奖励。4.奖励期内产出提升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奖励期内企业不再叠加享受“小升规”和企业高成长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创新发展局、各园区运营中心第二十三条 鼓励“小升规”。对纳入“四上”统计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12 位名录库,工业企业总产值、建筑业企业总产值、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批发零售业企业商品销售额、住宿餐饮业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 1)。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二十四条 企业高成长奖励。对纳入“四上”统计单位名录库,并依法报送各类报表的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年度增幅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给予高成长奖励。(1)对经认定,对年产值首次突破20 亿元、30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50 万、80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期内多次突破标准的,给予补差奖励。 (2)对工业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100 亿元-120亿元,增速 15%以上,奖励 1000 万元;年度工业总产值120 亿元-150亿元,增速 15%以上,奖励 1200 万元。(3)对建筑类企业,年度建筑业总产值100 亿元-120亿元,增速 15%以上,奖励 120 万元;本年建筑业总产值120亿元-150 亿元,增速 15%以上,奖励130 万元。(4)工业和建筑业均按照总产值增加首次达150亿元、奖励 400 万;首次达 180 亿奖励500 万;首次达200亿,奖励 600 万的档次奖励,以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5)实施工业企业三年倍增计划。经认定,对工业龙头企业和潜在龙头企业,以 2023 年度产值为基础,承诺到2026 年,实现企业年产值三年倍增,且制定分年度发展目标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13规划(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6%的),在高成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未达到目标规划的不再享受。 本条奖励与第二十三条奖励不叠加,以最高奖励金额为准。月度新入库企业,不参与入库当年首次达到规模奖励和高成长奖励评定;年度新入库企业,不参与入库当年及次年首次达到规模奖励和高成长奖励评定。获得高成长奖励企业对区经济实际贡献须保持正增长。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增资扩产。企业使用存量土地或厂房进行增资扩产的,相关项目投资协议中的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指标要求按企业近三年的平均值落实;企业新购土地进行增资扩产的,相关项目投资协议和土地监管协议中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指标要求按其行业平均值落实。每年对上一个年度内企业增资扩产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购置、建安工程、设备购置等)进行事后奖补扶持。对在库规模以上企业,按上一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已付款项)的 2%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对其他企业,按上一年度内企业增资扩产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已付款项)的 1%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对属于数字化设备及其配套装置、数字化系统、工控软件等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仅限设备购置),按投资金额的5%予以支持。对购地自建厂房的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带动作用明显、科技含量高、创税大、增资扩产项目投资额达2 亿元(含)以上的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14 项目,可结合实际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支持。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二十六条 鼓励“规改股”。对完成股改设立股份公司,并经高新区上市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股改补贴。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二十七条 鼓励“新三板”挂牌。对通过高新区上市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从“新三板”基础层进入创新层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最高20 万元奖励;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 50 万元奖励。挂牌企业如从股转系统成功转板,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按第二十六条给予差额奖励。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二十八条 鼓励“股上市”。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分阶段奖励:(一)股改企业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二)在河南证监局辅导完成备案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及深圳证券交易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15所主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最高400 万元奖励;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最高100 万元奖励;(五)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欧洲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募投资金的60%以上投资于高新区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最高4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股改企业从兑现股改补贴资金之日起5 年内,未获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的,须退还所获1、2 款奖励资金。获得企业上市奖补政策支持的企业,若工商、税务、统计关系任一项迁出高新区的,须退还全部上市奖励资金。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二十九条 鼓励上市公司迁入。对郑州行政区域之外的上市公司迁址入高新区的,视同高新区企业新上市,享受区级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三十条 鼓励上市企业再融资。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将融资额的 60%以上用于高新区内募投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不超过再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 100 万元。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三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16 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根据其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1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20 万元奖励;(二)1000 万元(含)至1 亿元的,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三)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最高8 万元奖励;(四)对重新认定通过的,给予最高5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三十二条 瞪羚企业认定奖励。对通过高新区潜在瞪羚和瞪羚企业遴选和认定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首次被认定为潜在瞪羚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再次被认定为潜在瞪羚企业且研发投入强度正增长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二)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再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且研发投入强度正增长的,给予10 万元奖励;企业升级的,给予差额奖励。(三)对当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企业拥有至少 1 项 I 类知识产权,且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在500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实现正增长的,额外分别再给予最高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最高奖励 3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三十三条 独角兽企业认定奖励。对通过高新区独角兽、准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17给予奖励: (一)对首次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再次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且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及企业估值正增长的,分别再给予最高 200 奖励,对于多次获得该项奖励的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700 万元; (二)对首次被认定为准独角兽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再次被认定为准独角兽企业且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及企业估值正增长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于多次获得该项奖励的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150 万元; (三)对首次被认定为种子独角兽企业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再次被认定为种子独角兽企业且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及企业估值正增长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于多次获得该项奖励的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70 万元; (四)企业升级的(由种子独角兽企业升级为准独角兽、独角兽企业或由准独角兽企业升级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差额奖励,企业降级的(由独角兽企业降级为准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或由准独角兽企业降级为种子角兽企业的),不再给予认定奖励。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三十四条 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18 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软件业,在上级支持基础上,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8 万元奖励。对郑州行政区域之外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迁入高新区的,按照认定标准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三十五条 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发展。实施制造业龙头企业“三个一批”行动,着力做优做强一批现有龙头企业,加快壮大一批龙头培育企业,策划引进一批新的龙头企业,建立制造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机制,每年发布高新区制造业龙头企业榜单。鼓励开展上下游并购重组、资源整合,对首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 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奖励200万元,对首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 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奖励 500 万元;连续保持营业收入不下降的龙头企业每年奖励100 万元。承诺 5 年内产值超百亿元的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三十六条 对通过国家级认定的制造业龙头企业,在上级支持基础上,参照其对区经济实际贡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制造业龙头企业,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绿色工厂的制造业龙头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级质量标杆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19的制造业龙头企业,给予最高10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三十七条 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并购重组提升核心竞争力,完成并购重组后企业仍在高新区内经营或核算的,按照发生的尽调、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并购重组高新区外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入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首发上市奖励。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三十八条 推动制造业龙头企业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按照郑州市单台(套)销售补助金额,给予50%配套支持,单个产品补助最高 100 万元。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三十九条 支持龙头企业大力拓展海外市场。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支持工业龙头企业和潜在龙头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参加国家、行业协会组织有影响力的国际性、世界性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按照场地租赁费、布展费的 3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支持范围参照《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国际性展会和转内销展会推荐名录的通知》(豫商贸[2023]4号)及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国际性会展。)鼓励增量出口,对出口额超出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分别奖励0.02、0.04和 0.08 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100 万元。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0 第四十条 支持龙头企业拓展业务。鼓励工业龙头企业和潜在龙头企业孵化剥离软件或销售等业务板块,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经认定,对工业龙头企业和潜在龙头企业孵化剥离,实质新开展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批发零售等业务并实现升规纳统的,依据新成立企业升规纳统当年的区级实际贡献,给予工业龙头企业或潜在龙头企业全额补贴,单个企业最多 200 万元。 第四十一条 企业标准化认定奖励。对获得全球“灯塔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对获得“高新区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第四章 打造一流科创生态第四十二条 创新平台认定支持。对嵩山实验室、神农种业实验室、黄河实验室等省实验室在高新区布局建设重大基础研发平台、开展产学研结合、汇聚高层次人才等专题研究给予支持。支持企事业单位整合科研资源,承担各类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建设任务。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获批的各类省级研发平台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并从新获批次年开始,连续两年对企业本年度内新购置的单台 10 万元以上的研发生产设备,按照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1不超过发票金额30%进行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四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按照《郑州市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郑政办〔2021〕45号),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动态评估,评估结果与支持力度挂钩,引导高新区内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经遴选被认定为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省财政认定奖励金额给予50%配套奖励,奖励最高 200 万元。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四十四条 对各类新认定创新创业载体,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以下标准奖励:(一)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二)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四十五条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四十六条 孵化载体成效奖励。支持市级以上孵化载体对在孵企业进行分类培育,每新成功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给予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最高 2 万元奖励。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2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四十七条 科技创新专业服务补贴。每年发放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的创新创业券。创新创业券用于支持瞪羚独角兽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孵市级以上创新载体的创客团队向入库服务机构购买已登记的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四十八条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及科研院所,按照省科技厅国家科研项目奖励资金到位情况,给予 50%配套支持,单个专项(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四十九条 对省级“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立项单位,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上级财政支持金额,给予50%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 万元。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五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补贴。对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的企业及科研院所,其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总额超过 1 亿元的,在上级支持基础上给予登记补贴,补贴标准为登记总额的 0.1‰,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100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五十一条 海外孵化器、海外研发机构认定奖励。鼓励有实力、有意愿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特点设立海外孵化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3器和海外研发机构,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离岸孵化、技术转移等业务。对经高新区创新发展局认定的海外孵化器、海外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五十二条 高价值专利认定补贴。对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国内专利授权,并达到以下价值条件之一的,每件奖励 4000 元: (一)维持年限超过 10 年的发明专利;(二)实现质押融资的发明专利;(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五十三条 专利导航类项目补贴。对承接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须为高新区主导产业或重点产业),经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复后,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五十四条 发明专利保险补贴。对企业以发明专利进行投保,包括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等,在其实际花费限度内给予每件最高 1 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五十五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奖励。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工程,鼓励龙头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联合国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4 内高校科研院所(或高校科研院所中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考核验收通过的项目(2 年培育期内,培育发明专利授权达到 8 件且 PCT 专利申请达到2 件),给予申报单位最高 30 万元补贴。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五十六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上年度对区经济实际贡献 10 万元以上,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其当年对区经济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20 万元。对新设或由区外迁入高新区的有海外分支机构且服务区内企业每年完成不少于 3 件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补贴不超过 3 年。租房补贴标准:社保缴纳5 人以上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实际租赁面积,补贴标准不超过 30 元/㎡/月。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房租金额,营收 1000-2000 万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5 万元,营收2000万-3000 万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 万元,营收超过3000万元及以上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 15 万元,先缴后返。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五十七条 海外知识产权预警资助。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及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河南分中心建设,推动知识产权大厦建设,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由政府购买专业服务,为企业及社会组织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提供援助。对企业完成海外知识产权预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5警的,对项目给予其实际投入经费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 2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五十八条 大力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鼓励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引进高端机构给予 90 万元奖励。新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高新区外依法登记注册5 年以上,知识产权业务在主营业务中占比 60%以上,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级A+级的机构。 (二)落户高新区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专业团队(知识产权律师或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数据工程师等)社保缴纳人员分别不少于 10 人、20 人、30 人。(三)落户首个完整自然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第二、三年保持营收增长。资助资金分三年拨付,每次资助30 万元,三年累计90万元,每年新引进资助项目不超过3 个。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五章 引育一流人才团队第五十九条 创新创业团队集聚支持。鼓励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能够引领带动高新区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等重点产业发展或带来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创业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6 创新团队落户。对新引进的高端创业团队项目、高端创新团队项目、创业领军团队项目、创新领军团队项目,达到申报条件并通过认定的,由市、区财政按照1:1 比例,分阶段给予项目资助。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六十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房租补贴。对入选郑州市“郑聚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围绕高新区产业布局新创办的企业(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20%),经管委会认定后,可对其落户当月起连续 3 年租赁自用场地的房租进行定额补贴,A 类人才补贴面积最高 1000 平方米,B 类人才补贴面积最高500 平方米,C 类人才补贴面积最高300 平方米,D 类人才补贴面积最高 200 平方米。补贴标准最高30 元/平方米·月。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人力资源局第六十一条 海外人才创业房租补贴。鼓励海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才,对在高新区创办的企业(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 20%),经管委会认定后,可对其落户当月起连续 3 年租赁的自用场地房租进行定额补贴,补贴面积最高300 平方米,补贴标准最高 30 元/平方米·月。执行部门:人力资源局、党群工作部第六十二条 青年人才创业房租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院校(含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高新区各类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内创办企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 20%的,可对其在孵化载体内实际发生的房租、物管、水电等费用给予最高 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7每年补贴最高 1 万元。该项实行总量控制,年度全区补贴资金最高 100 万元。 执行部门:人力资源局 第六十三条 青年人才引进支持。经教育部批准认证的国内外高校近 3 年内毕业的毕业生(海外留学人才放宽至毕业 6 年内),与高新区内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不少于3 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保且在郑州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 3 个月,在郑州市区无自有住房的将优先保障享受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执行部门:国土规划住建局第六十四条 产业基础人才专项支持。鼓励重点企业、产业园区、科研院所、职业培训机构等围绕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需要,与省内外高校(院系)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形成“产学研”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为辖区企业培养或输送产业基础性人才或技能人才。根据实训基地规模、人才培养成效经申请后认定为“郑州高新区+专业+人才实训基地”,并对单个基地按照不超过项目建设所需设备、设施购置实际支出 30%的标准给予最高 30 万元补贴。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并已享受相关奖补的,不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人力资源局 第六十五条 网络安全产业专业技术人员奖励。对网络安全相关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新取得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安全专家(CISSP)或国家注册信息安全专家(CISP)等信息安全类高级认证的,给予每人最高1 万元奖励。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8 执行部门:人力资源局 第六十六条 对“四上”企业正式员工被郑州市认定为一级标准化专员、二级标准化专员的,每认定1 人,分别给予企业最高 0.5 万元、0.3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第六十七条 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5万元、个人 5 万元奖励;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人才,给予单位3万元、个人 3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六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瞪羚或独角兽企业(含潜在瞪羚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规上企业、上市公司(含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金融投资机构及新引进重点项目(企业)等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40 万元以上的各类人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其个人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得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 100%,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0万元,每家企业最多 10 人。 执行部门:人力资源局 第六十九条 外籍及留学归国人才引进补助。企业聘用外籍常驻人才、经教育部认证批准的国外高校硕士(含)以上学历留学归国人员,数量与上年相比同比增加的,且与科技部火炬统计平台数据一致,每增加一人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1 万元补助。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9执行部门:人力资源局 第七十条 人才子女入学保障。对重点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适龄直系子女,可按照个人意愿和实际情况,接受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在区属普惠性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校入学就读:(一)新引进的“国际国内500 强”企业、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 亿元以上(2 年内累计)的制造业企业,自企业落地开工之日起5 年内,每年可申报2 人; (二)上年度产值达到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亿元的制造业龙头企业,当年可申报1 人、2 人、3 人、5人;(三)上年度在高新区纳税额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可申报 1 人,纳税额每提高1000 万元的,申报人数可对应增加 1 人,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 人;同时符合两个或以上条件的,入学名额就高不累加。具体申报流程由实施细则确定。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社会事业局第七十一条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促就业活动。支持有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线下、线下、入校、直播带岗等多种招聘活动,经人力资源局备案后,按参与企业数量和招聘成效,每场活动给予最高2 万元奖励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支持 10 万元。每年择优选择10家新引进高校毕业生 30 人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每年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 万元,已享受郑州市补贴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30 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 执行单位:人力资源局 第七十二条 鼓励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培育、引进的人才(团队)积极申报“郑聚英才计划”,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口做好服务保障。持续落实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服务专家制度。依托各园区运营中心建立人才工作站,不断优化完善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建立与高层次人才的“一对一”联系,积极协调解决人才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执行部门:党群工作部、创新发展局、国土规划住建局、人力资源局、社会事业局、各园区运营中心第六章 强化一流金融服务第七十三条 金融机构房租补贴。对新设立并主要服务于高新区企业的各类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经管委会认定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对其落户当月起连续3 年租赁自用场地的房租进行补贴:(一)实缴注册资金在 1 亿元以下的,补贴面积最高100平方米; (二)实缴注册资金在 1 亿元(含)—5 亿元的,补贴面积最高 300 平方米; (三)实缴注册资金在 5 亿元(含)以上的,补贴面积最高 500 平方米。 入驻高新区科技金融广场或创投大厦的,补贴比例最高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31为实交房租的 100%;入驻其他场地的,补贴比例最高为实交房租的 30%。补贴金额参考首年租金额,租金价格参照周边同类型房屋租金价格,最高 50 元/平方米·月。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七十四条 降低科技型企业金融业务成本。对科技型企业在科技保险、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性担保等金融业务进行补贴: (一)对企业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 万元;(二)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产业升级等用途的创新型非抵押贷款(包含补贴贷、善新贷、科创贷等)以及票据贴现等,按照不超过贷款当年元月LPR 计算利息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 50 万元;(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贷款成功的可按照不超过贷款当年元月 LPR 计算利息的 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 50 万元; (四)对企业的融资性担保按照不超过企业当年担保业务费用的 2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30 万元。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七十五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贷款。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高新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时,将银行对高新区企业资金投放量作为重要的选择评价依据。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32 执行部门:财政金融局 第七十六条 融资风险补偿。在本政策发布后,与管委会合作的银行向高新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技术改造等活动的贷款,还款出现逾期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法定裁判机构已出具生效法律文书或已立案超过 30 天,但仍无法收回或足额收回,且该笔贷款未享受过上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对合作银行按以下标准实施差异化补偿: (一)对向企业提供的抵押类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给予合作银行最高 30%的补偿;(二)对向企业提供的非抵押类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给予合作银行最高 40%的补偿;(三)对向企业提供的纯信用类(含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给予合作银行最高50%的补偿。 (四)建立熔断机制”,即当合作金融机构的不良率(该金融机构入池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金额占其全部入池贷款金额的比例)达到 3%后,对该合作金融机构的补偿比例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减半;当合作金融机构的不良率达到5%后,不再为该合作金融机构提供风险补偿。单个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总额最高1000万元。合作银行在获得风险补偿后又收回(或部分收回)贷款本金的,应按收回金额同比例退回补偿金。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33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七十七条 对与管委会合作的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为高新区科技中小微企业提供保证保险、融资担保、信用增进等融资性增信服务(不包括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增信服务),若本金产生实际损失,对其实际损失本金给予最高 30%的风险补偿,单个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的年度补偿总额最高100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七十八条 支持金融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鼓励金融中介机构为高新区内企业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资本融通服务。对年度促成高新区内企业融资总额超过1000 万元(含)的,按照其实际促成融资额的 1%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20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七十九条 金融机构贡献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经高新区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银保证、基金、创投等金融机构(含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持股平台,自产生经营成果年度起连续五年,按照不超过其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30%进行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100 万元。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八十条 支持创业担保贷款。为发挥普惠金融创业担保贷款助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加大高新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34 小型、微型企业,在市级财政贴息基础上,需企业承担的LPR-150BP 以下利息由高新区财政补贴。执行单位:人力资源局 第八十一条 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高新区新开户交易的个人,参照其出售股份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80%给予补贴;对持有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个人,其股权转让收益或股东分红收益单月缴纳税收300 万元以上的(按单月实际入库计算,不同月份不累计),参照其当月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 80%予以补贴。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七章 做优一流政务服务第八十二条 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环境。围绕“无事不扰,有事快办”,建立以数智政务“高小新”为品牌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围绕方便快捷,推动更多政策“免申即享”,进一步提升政策的惠企作用。鼓励企业扎根高新区、深耕高新区,对持续在区经营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企业,择优授予“特殊贡献企业”或“特殊贡献企业家”称号。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政务服务中心第八十三条 提供便捷市场准入环境。实现更多企业开办要素“一网通办”,探索应用企业登记智能化审批,推进“一业一证”“一企一证”“一照多址”“证照联办”等改革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开设“企业开办专区”,实现企业开办时间控制在 1 个工作日以内,企业开办“零成本”。推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35动企业注销便利化,对破产企业使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第八十四条 压缩建筑许可审批时限。结合项目类型和风险等级,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对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到10.5 个工作日内,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类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5.5个工作日内,重点项目审批实现帮办代办。全面推行产业项目“工业定制地”出让,实行工业用地带“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挂牌出让,实现产业项目“一天发四证、拿地即开工”,助力企业降低资金成本、快速建成投产。执行部门:国土规划住建局、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发展局 第八十五条 强化项目供地保障。优先保障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项目)用地需求。全面推行“区域评估、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压缩规划条件核提时间,优化土地供给模式,落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执行部门:国土规划住建局、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发展局 第八章附则第八十六条 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在高新区持续经营且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为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按约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36 第八十七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或被严重行政处罚的,存在无营业收入、无税收缴纳、无人员社保、无固定场所等经营异常信息的,以及其他被认定为不宜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事业单位,不享受本政策。列入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不予支持。第八十八条 项目、企业、个人或团队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协议支持内容与本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第八十九条 除“免申即享”类支持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按照“企业申报—园区初核—部门受理—联合审查—社会公示”的程序执行,对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享受支持的企业(项目)需配合做好入库纳统工作,准确提供、上报经济活动管理所需各类统计报表,部分申报须在中原中小企业成长指数服务平台同步填报相关信息。第九十条 除认定类奖补和上市奖励,依照本政策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年度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对区经济实际贡献,对新引进项目(企业)、各类培育人才、行业社会团体可视发展情况及高新区财力,加大支持。第九十一条 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支持,如无特别说明,上级已有奖励或补助的,本政策补助或奖励资金标准包含上级奖补资金,区级补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37足差额部分。同一事项同时获得资金扶持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就高不重复。第九十二条 本政策中,总投资额以实际投资额为准。货币单位如无特指,均为人民币。第九十三条 享受本政策奖补的企业,五年内注册地、税收或统计关系迁出的,须退还已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第九十四条 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资金使用接受审计监督并开展绩效评价。第九十五条 本政策按照“谁牵头执行、谁负责解释”原则,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执行由执行牵头部门组织实施,需要制定、公布实施细则的,由执行部门负责。本政策执行部门中位列第一的为执行牵头单位,对本条政策执行负责。第九十六条 本政策有效期3 年(2024 年—2026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政策实施后,此前高新区发布的有关产业扶持和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适时完善本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