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鹤壁市]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遴选
作者:admin 日期:2023-12-15 15:31:06
根据《鹤壁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暂行)》(鹤工信发〔2023〕60号)文件精神,现公开遴选鹤壁市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
一、项目名称:鹤壁市政府食盐储备
二、项目服务期限:5年
三、项目申请有效时间:公告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17:00
四、企业资格、申请资料、评审程序等要求:
(一)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食盐生产或批发经营资格;
3. 承储企业申报的储备库,单体库容不低于340吨;承储企业与储备库应在同一设区的市;
4. 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 近3年来没有因财政、财务和食品安全等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请承储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1. 企业自愿纳入市级食盐储备承储企业的申请;
2. 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生产或批发许可证;
3.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质量体系制度;
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 储备库产权证明;
6. 储备库相关管理制度;
7. 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组织申报和评审
1、组织申报。公开发布征集政府食盐储备企业公告,企业申报材料、《申报市级食盐储备承储企业情况表》(附件)及所需提供资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一式三份)。
2、组织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成评审组对各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承储条件进行评审。评审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区域辐射、保障应急等原则,结合企业申报情况,研究确定承储企业及承储数量,签定储备合同。
五、财政补贴方式:市级食盐储备补贴包括管理费用和贷款贴息。管理费用按照275元/吨/年予以补贴;贷款贴息,按照储备食盐的价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承储企业予以利息补贴,市级食盐储备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六、验收方式和补贴拨付:储备食盐入库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将承储情况书面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对储备食盐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按合同约定拨付补贴资金,储备期结束后据实清算。
七、其他事项:请申请企业根据《鹤壁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及本公告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严格落实政府储备食盐储备入库、储存、投放等相关要求的承诺函,递交至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404房间,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鹤壁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联系方式: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食品与消费品工业科 赵彩莲 0392-331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