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讲团
2020年郑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作者:admin 日期:2022-04-14 16:39:55
1.申报时间:2021年(10.29发通知,11.5日截止受理)
2.主管部门:郑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3.支持范围
由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组认定的郑州市大数据企业(具体名单见《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郑州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郑大数据〔2021〕 65号)。
4.申报项目类别、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大数据企业自建、购买、租赁办公用房
1、申报条件
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完成自建、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大数据企业。补助范围仅限于办公用房,不含生产、培训、仓储等附属及配套用房。
(二)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类项目
1、申报条件
(1)2018年、2019年已通过评审、公示的项目,按照批复要求建成投用并已具备验收条件。
(2)2021年新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参与数字郑州、数字政府、新型智慧城市以及“互联网+”等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建设。
(三)优秀大数据企业
1、申报条件
评选10家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大数据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奖励。
5.申报和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区县(市)发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区县(市)发改部门初审后进行统一申报。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本次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二)本次申报材料不再受理纸质版,申报材料需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报送。各区县(市)发改部门,以正式推荐文件形式于2021年11月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甲意见。
(四)根据评审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正式批复文件。
6.奖励金额
(一)健全产业用地机制。
大数据产业用地可纳入一类工业用地或新型工业用地政策范围,按照我市一类工业用地或新型工业用地前期准备、出让办理程序执行。
(二)优化产业基础服务。
对大数据企业自用宽带、及数据中心资源(服务器)租赁给予50%的租赁费奖补云服务,单个企业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国家超级计算郑州中心建设发展,积极拓展超级计算在新型智慧城市、地理信息测绘、精准医学、人工智能以及工业大数据分析等领域应用。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对大数据企业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租金全额奖补支持,500平方米以上到30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给予50%的租金奖补支持。对大数据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大数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四)引导产业示范应用。
引导、鼓励、支持我市大数据企业参与数字郑州、数字政府、新型智慧城市以及“互联网+”等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建设,对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项目实现产业化的,按销售价格的20%进行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参加统一组织的各级大数据展会的大数据企业,给予场地租赁费、布展费70%的资金奖补。每年组织评选10家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大数据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奖励。年度入选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竟争力百强企业,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五)支持研发体系创新。
支持大数据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数据研发机构(含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大数据重大工程和示范应用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投资超过3000万元、新引入国家级大数据平台建设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000、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大数据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每件4000元给予奖补;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每件3万元给予奖补。
(六)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大数据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40万元的一性次奖励;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大数据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一性次奖励。对通过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认证评估的大数据企业,给予认证评估费用50%的资金奖励。
(七)培育企业上市挂牌。
对于我市大数据企业在上交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励;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以及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总额800万元奖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10万元奖补。
(八)促进产融协同发展。
在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框架体系下,设立首期20亿元的郑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对在我市注册的投向大数据企业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优先纳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基金支持范围。创新开展“基金招商”模式,支持基金投资引入大数据领军企业及其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由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扩大对相关基金支持。对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性大数据产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以直投方式予以支持。
(九)推动引智培才工程。
对新培养大数据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培养单位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大数据企业和科研院所的高级技术及管理人才给予10万元/人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大数据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获奖人员在取得股权时,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大数据企业员工,在我市工作时间超过1年、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给予奖补。
(十)建立数据开放机制。
加快研究出台《郑州市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推进数据采集、数据共享开发、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政府数据开放服务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