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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开封市技术转移机构项目分析

作者:admin 日期:2022-03-31 14:17:34

一、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申报

1.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开封。

2.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具备较强的科研与经济实力,一般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省级科研平台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3.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与当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密切相关,主要从事应用技术开发,创业与科技成果转化相结合,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成立当年组建单位能够给予研发经费保障,以后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

5.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原则上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6.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拥有1名以上具有不低于省内行业影响力的科技带头人,研发人员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7.具有新颖的体制机制。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灵活的成果转化机制,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在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方面工作积极有效。

单纯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2. 奖励资金

对新备案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经省科技厅备案并正式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省相关政策执行;经市科技局备案并正式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按上年度科研项目经费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已获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除外。

经省科技厅备案并正式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仪器投入原值,一次性按10%、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资金补助。

3.适合申报的企业

1.优选省级高新区、市直部门(单位)、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校、创新龙头企业、市重点企业等。

2.优选企业新产品附加值高,创新创业孵化成效突出,对上下游产业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体制机制创新成效明显,具有稳定的高水平研发队伍的企业。

3.申报的企业可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建立由产学研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管理体系。  

 

二、开封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项目申报

1.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及开封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示范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2.一般成立一年以上,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

3.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经营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能够从技术转移服务中获取稳定的收入,并能维持其日常运营活动;

4.有满足经营要求的80平方米以上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备、信息平台;有稳定的客户群、一定数量的专业咨询队伍、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来源;

5.示范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规定的专职技术人员,独立法人机构专职人员在6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专职人员在4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科技人员比例占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

6.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7.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连续两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2.奖励资金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10 万元奖励

技术转移方:对促成省内外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的重点企业及科研单位,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补助,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 50万元,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

对技术经纪(经理)人在本地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1%左右予以奖补,同一技术经纪(经理)人每年补助金额最高 20 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技术转移吸纳方引进市外先进技术成果转化的,市财政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5%对技术转移吸纳方予以奖补,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 50 万元。

3.适合申报的企业

1.申报企业可以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法人单位的内设机构。

2.优选在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案例的企业,或者是促进了知识流动、技术转移关键环节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