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讲团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admin 日期:2022-02-18 15:14: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4日
安阳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确保各项创新举措落实到位,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促进创新型企业数量和全社会研发投入大幅度增长,发挥创新在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规范科技创新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享受相关创新政策的自然人(信用状况良好),符合科技创新政策相关条款的规定,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实施。
二、管理流程
按照“主体申报、主管部门初审、部门审议、媒体公示”程序进行。
(一)用户注册。申报主体首次申报的,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注册并实名认证。
(二)信息填报。项目申报人按照指南要求登录“安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111.6.36.142:8082/)”填写项目申报书。法人登录系统审核项目,提交至科技主管部门(单位)。
(三)审核推荐。科技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及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推荐项目。
(四)项目受理。科技局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形式审查后,再统一核准或评审。
(五)考察评审。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选出参评项目并组织专家对参评项目进行统一评审(核准)。
(六)结果公示。拟资金支持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http://ayskjj.anyang.gov.cn/)或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示。
(七)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对相关异议复审后,科技计划项目类项目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支持资金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直接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三、资金拨付及申报时间
(一)科技计划项目类。包括重大科技专项(含“揭榜挂帅”项目)、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科技攻关、国际科技合作、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开放合作、产学研合作)等,当年的项目资金在市人大批准财政年度预算后1个月内拨付,每年6月发布下年度申报通知。
(二)事后奖补项目类。上年度经国家、省、市认定或核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创新型企业、平台、载体和事后政策奖补项目,每年6月发布申报通知。
申报具体时间以市科技局门户网站通知为准,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根据项目类别,以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一)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建设
1.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奖励
政策内容:对认定或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2.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申报材料: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3.省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省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材料:省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4.省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
申报材料:省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的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5.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申报材料: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6.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绩效配套奖补
政策内容:对各类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绩效考评合格以上并获得资金支持的,按照支持金额1﹕1的比例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上年度获得上级绩效评价奖补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
申报材料: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绩效评价结果文件;上级拨付资金到账证明材料;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7.市级研发平台考核奖补
政策内容:对市级研发平台每2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对考核优秀的奖励10万元,考核良好的奖励5万元;考核合格的无奖补,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研发平台称号。
申报条件:上年度获得市级绩效考评优秀、良好等次的研发平台。
申报材料:市级研发平台绩效考核结果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8.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
政策内容: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是指将本单位(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用户单位)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财政对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进行奖补及对用户单位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服务支出进行补贴,单个单位奖补总额不高于10万元。
申报条件:将本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的管理单位;在市共享服务平台注册并利用市共享服务平台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用户单位。
申报材料:
管理单位需提供《安阳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申请表》;检测服务协议书(合同);收费凭证;共享服务工作报告。
用户单位需提供《安阳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申请表》;委托检测服务协议书(合同);付费凭证;申请补贴测试项目汇总表。
(二)支持各类孵化载体建设
1.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孵化器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申报材料: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2.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申报材料: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3.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
申报材料: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4.各类孵化载体内企业申报高企奖补
政策内容:各类孵化载体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首次认定,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奖励。每备案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给予孵化载体1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或首次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孵化载体。
申报材料:企业注册在载体内的证明材料;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复文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备案证明;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5.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
政策内容:鼓励我市初创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凡我市参赛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决赛获奖的,奖励20万元。
申报条件: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决赛获奖的初创企业。
申报材料: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决赛获奖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规模以上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规模以上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进行重点奖励。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5万元。
申报条件: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70%)。
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上年度销售收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2)其他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其他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5万元。
申报条件: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2.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企业,再次通过认定的,奖励5万元;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奖励10万元,奖励后,连续时间重新计算。
申报条件:重新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3.域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对市域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手续的,按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进行奖励。
申报条件:市域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手续。
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企业注册登记变更证明、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四)大力培育创新引领型企业
1.“独角兽”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省“瞪羚”企业和省“雏鹰”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省“瞪羚”企业和省“雏鹰”企业等,最高分别给予10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纳入省“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给予100万元培育资金补助。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省“瞪羚”企业和省“雏鹰”企业。
申报材料:“独角兽”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省“瞪羚”企业和省“雏鹰”企业认定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2.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连续三次通过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对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连续三次通过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奖励后,连续时间重新计算。
申报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连续三次通过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材料:连续三次通过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3.市级创新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家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
申报材料:市级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认定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4.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奖励5万元。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
申报材料: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五)激励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
1.提高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力度
政策内容: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力度。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在执行省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增量部分奖励。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的企业,及纳入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的5%(最高600万元)进行补助(含对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的奖励)。非首次享受研发费用财政补助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增量部分(与近三年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相比)的20%(最高800万元)进行补助,其中未纳入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研发投入需在50万元(含)以上。
单个独立法人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亿元(含)的,所有财政奖补累计最高10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不含)的,累计最高补助8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累计最高补助6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累计最高补助4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累计最高补助200万元。
申报条件: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在统计报表系统正常反映,上年度研发投入在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申报材料: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证明;上年度企业研发统计证明(参加统计企业提供);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申报并享受了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佐证材料(未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提供具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研发经费审核表)。
注:“研发费用”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依据上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增量补助”指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与以前年度研发费用最大值相比增长部分。
2.鼓励企业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政策内容:围绕我市主导产业、重点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急需的重大科技成果,面向全国开展“揭榜挂帅”定题项目征集。“揭榜挂帅”项目按照“一次核定,分批拨付”的方式进行支持。支持经费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0%核定,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申报条件:
(1)技术攻关类。企业有能力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有项目实施的支持和配套条件;项目为有内在迫切需求,且依靠自身科技力量难以解决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共性)技术以及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项目指标参数、产权归属、对揭榜方的条件和要求内容明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自签订协议时算起),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辐射带动全市乃至全省相关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项目内容不得以大型仪器、设备、装备等设施的购买为主。
(2)成果转化类。拥有较成熟且符合我市产业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等;有较强的成果转化技术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推广转化应用方案的实施,可为项目实施提供整体技术解决方案;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通过进行后续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可转化为适合大规模生产需要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且未与相关单位达成转化合作协议;成果知识产权明晰,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预期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能够发挥关键推动作用;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自签订协议时算起),技术项目合同额不低于100万元;项目不得以大型仪器、设备、装备等设施的销售为主。
申报材料:《安阳市“揭榜挂帅”重大创新需求申请表》;技术合同;技术交易发票和付款凭证。
3.对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企业进行奖励
政策内容:对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申报条件:上年度承担了国家级科技项目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企业。
申报材料: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或国家级科技项目的立项文件;资金下达文件及拨款凭证。
4.国家级、省级、市级外国专家项目支持经费
政策内容:对获得批准执行的国家级、省级外国专家项目(含平台类项目和人才类项目),按国家级、省级拨付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市级外国专家项目给予10万元支持经费。
申报条件:获得国家、省、市批准的外国专家项目。
申报材料:国家、省、市外国专家项目批复文件;国家、省级拨付资金到账证明材料;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5.科技计划类项目奖励
政策内容:围绕科技计划功能定位,整合形成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创新体系建设专项和基础前沿专项五大类科技计划。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设施的落实,按要求设置了研发会计科目和研发支出辅助账目。申报项目未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负责人没有尚未结项或验收的财政支持科研项目。
申报项目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建有相关领域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等。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其他企业不低于3%。特大型企业可适当降低。
申报材料:项目申请书;研究开发会计科目和研究开发辅助账证明;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技术合作等。
申报项目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立项查新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发平台证明。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
1.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奖励
政策内容: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申报材料: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2.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成果转化奖补
政策内容:对促成技术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以技术交易发票和付款凭证为准)的3%给予奖补,最高奖补100万元。
申报条件:促成技术成果在安阳转移转化并在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申报材料: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文件;技术交易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付款凭证;技术转移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三方服务合同以及服务收入证明;技术成果在安阳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3.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奖补
政策内容:对当地企业引进转化先进技术和成果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按技术成果实际交易额的30%对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申报条件:吸纳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安阳转化的企业。
申报材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变更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相关证明材料;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的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4.技术合同登记奖励
政策内容:针对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依据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到款额的5‰给予技术转让方奖励,同一单位最高奖励50万元;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按实际到款额1‰给予技术服务方奖励,同一单位最高奖励20万元。
申报条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交易主体。
申报材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励
政策内容:对完成年度目标考核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技术合同认定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申报条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申报材料:经过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证明;技术合同交易额佐证材料,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6.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政策内容:对经备案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社会机构,按照评审活动经费的50%进行奖补,最高奖补100万元。
申报条件:经备案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社会机构;
申报材料:备案文件;开展科技技术奖评审的相关材料,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7.科技进步奖配套奖励
政策内容:对我市范围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给予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特等奖300万元、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的配套奖励;我市参与完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一等奖的每人奖励10万元,获二等奖的每人奖励5万元。对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给予每人1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河南省技术发明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配套奖励。
申报条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项目或人员。
申报材料: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文件和证书;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8.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新认定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申报材料:上年度认定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9.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奖励
政策内容:对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经省科技厅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按上年度非财政支出的研发经费的20%(最高150万元)给予补助;通过绩效考评并获得资金支持的,按照支持金额1﹕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管理,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利申请、研发投入、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等开展绩效评价,评价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新备案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合格等次以上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获得资金支持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申报材料: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文件;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结果文件;非财政研发经费支出凭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10.引进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奖励
政策内容:对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知名高等院校、中央企业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等在我市设立的研发机构、技术产业化机构或在我市建立的高水平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根据其团队规模、研发能力、技术领域及对我市产业发展的贡献,协议期内,给予最高1亿元的运行费用支持,每年2000万元,最多支持5年。
申报条件:一流科研院所、知名高等院校、中央企业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水平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
申报材料:引进入驻我市研发机构、高水平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的协议;对我市产业发展的贡献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11.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奖励
政策内容:对经过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新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申报材料:新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12.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政策内容:对新选派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及工作队给予3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申报条件:当年新选派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及工作队。
申报材料:新选派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及工作队认定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13.科技服务机构奖励
政策内容:凡在我市注册或有固定办事机构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其辅导的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完成一家,给予服务机构3万元奖励;首次认定后,服务机构继续服务且所服务企业3年内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给予服务机构2万元奖励。辅导规模以上企业建成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的,分别奖励科技服务中介机构120万元、4万元;辅导非规模以上企业建成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的,分别奖励科技服务中介机构60万元、2万元。指导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归集,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1‰给予奖励。单个中介机构累计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并开展高企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研发平台建设培育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开展高企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研发平台建设培育工作的协议、收款凭证和工作绩效证明;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五、附则
1.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须提交《诚实信用承诺书》。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策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细则要求提供的材料,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审核需要,视情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服务与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如项目实施过程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报告科技主管部门,并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可申请核销处理。
4.建立各级政府分担机制,县(市)除科技重大专项经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外,其他科技经费全部由县(市)财政负担;市辖区除研发费用后补助按照市与区4﹕6的比例共同承担外,其他按照原政策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省与市、县(市)财政体制方案实施后,对各县(市)分担政策按新的财政体制执行。
5.政策中涉及其他部门的条款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兑付,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遵循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6.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
7.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