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讲团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admin 日期:2023-07-14 17:00: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财源是财政之基、发展之源,财源建设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财力增长良性互动的基本途径和重要环节。为统筹推进财源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我市财源基础,加快新兴财源培育,持续提升财源规模,构建基础稳固、结构优化的财源体系,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财政实力持续增强为目标,以实现财政增收和经济发展良性互动为重点,通过财政政策、财力使用、机制创新协调协同发力,不断壮大存量财源,积极培植增量财源,深入挖掘潜力财源,努力形成支柱财源支撑有力、传统财源坚强稳固、后续财源强劲发展的财源建设新格局,为勇闯高质量发展新路、推进现代化焦作建设提供坚强财政保障。
(二)工作目标。财政收入稳定增长,2023—2025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均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位居全省前列。税收占比逐年提高,2023年全市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达到65%以上;2025年力争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五城区达到80%左右,六县(市)达到65%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激励机制。
1.设立社会贡献奖。统筹财政资金,对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地方级年度纳税总额排序,给予实现同比增长的年度纳税总额全市前5名企业每家100万元奖励。对地方留成税收超过5000万元,并且增速超过全市年度税收增幅的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实现税收地方留成增量的5%进行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以上两种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受奖励的企业法人,市政府授予“社会贡献奖”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2.设立财源建设奖。把财源建设作为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财源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和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分别取全市前3名和前5名,由市政府进行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县(市、区)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市直有关部门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二)用好财政政策。
1.支持重大招商。加大招商引资经费保障力度,发挥专业招商机构作用,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户我市。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不足1000万元的,每年按50%—100%的等额资金给予奖励,期限1—5年,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连续三年,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每年按不超过50%的等额资金给予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对新引进的省级以上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市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的区域性总部和后台业务总部等),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下的,前两个年度给予100%等额资金奖励,后三个年度给予50%等额资金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激发招商引资新活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2.促进企业成长。不断健全促进企业成长政策体系,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300家左右“专精特新”种子企业高质量发展,及时兑现省级认定“专精特新”、新获得国家级“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等奖励;落实“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培育工程激励政策,对首次纳入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三年仍符合规上企业标准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励(通过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向证监会申报并被受理的,给予30%的奖励;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获得批文的,给予30%的奖励;成功上市后,给予40%的奖励)。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网络货运平台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给予财政政策支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统计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3.推动科技创新。设立焦作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补助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上年度认定、获批、获奖、整体迁入的,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以及上年度获批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省创新龙头企业、省绿色技术示范企业、省“瞪羚”(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雏鹰”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奖励牵头单位50万元、20万元。支持产业技术科学院发展,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共享实验室建设,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持续发力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产业技术科学院)
4.加快人才引进。对企业新引进项目引入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高技术领军人才(含工作在外地市,个税缴纳在我市),在上市公司法人股解禁、一次性安置费、个人收入等方面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用好专项债券。抢抓专项债券政策窗口期,围绕专项债券支持领域,聚焦新能源、新基建、新材料、现代服务业谋划和包装具有牵引力的大项目,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县(市、区)国有企业承接专项债项目建设。扎实做好债券资金发行工作,推动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促进新增投资尽快转化为财税收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三)优化营商环境。
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优化企业纳税服务,简化流程压缩办税时间,加大税收热点问题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确定性需求。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办理各项政策性退税,做到应退尽退、应减尽减、应免尽免,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2.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结合预算管理实际,探索建立适应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的财政资金拨付制度。对已纳入预算安排的涉企扶持政策,加快涉企资金兑现进度。按照上级直达资金模式,对重点领域涉企资金实施直达管理,确保政策及时高效兑现到位,让企业尽快享受政策红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
3.发挥政府采购效能。将货物和服务项目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将工程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的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不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参与和引导作用,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着力加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全力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加快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资本金补充、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机制,依托“国家担保基金—省再担保集团—基层融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2﹕2﹕4﹕2风险分担合作模式,共同分担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风险,撬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放大倍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
(四)推进综合治税。
1.完善综合治税体系。完善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综合治税联络机制,强化全市综合治税数据采集共享,形成常态化协调推进、高效化信息共享、规范化征收管理的工作模式;责任化清单化明确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责,分解综合治税任务,制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从职责履行和任务完成等方面客观考核评定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综合治税工作实绩,评选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一定荣誉和物质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加大涉税信息共享。建立职责明确、流程规范、功能完备、业务协同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各县(市、区)将稽查收入地方级留成部分的15%上解市级,统筹用于综合治税和税务稽查经费保障。运用大数据抓好涉税数据整理和纳税核算、监测工作,加快部门间的涉税信息传递与交流,实现用数据来管理、用数据来促收,确保税收应收尽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五)优化政府资源。
1.激发城区培育财源积极性。按照“属地征收、保障利益、风险共担、规范秩序、简便易行”的基本原则,对现行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完善。对经市政府同意,城区投资或引进的重大项目,市与城区按5﹕5比例出资或兑现优惠政策,充分调动城区上项目、育财源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加强中央和省级政策资金扶持方向的分析研究、跟踪跟进,找准契合焦作发展的政策争取方向和路径。强化部门联动,财政部门要积极与业务关联部门对接,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将争取上级资金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核,细化完善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办法,按照综合考核结果,对相关县(市、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充分调动各(市、区)、各部门向上争取政策、资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建立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土地出让会商工作机制,全面梳理现有土地资源,持续扩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整治成效,利用“政策化解、项目引入化解、技术化解”等方式,有序做好土地出让、开发工作,提升土地资源利用价值。优化城区教育、医疗资源布局,开展城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促进土地要素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地价杠杆调控功能,提振土地市场信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4.规范非税收入征缴。完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措施,实施阶梯工作奖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压实城区政府清欠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联动部门共同责任,通过多种手段和方式,追缴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
5.加强国有资产资源优化整合。开展全市国有“三资”清查专项行动,按照“全领域、全口径、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深入清查“矿产、林业、水利、能源、土地、数据”六类国有资源和“实物、债权、股权、特许经营权、未来收益权”五类国有资产,以及实有账户财政资金,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专业研判、科学分类、建立台账、动态管理、高效处置。通过“能用则用、不用则售、不售则租、能融则融”四类处置方式,加快完善政策,规范处置程序,合理分配收益,提升处置效果,充分发挥各类国有资产、资源和资金的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抓好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采取新组建或优化重组等方式,打造资产规模大、运营能力强的投融资载体,进一步撬动资本杠杆,为助力企业融资、扶持产业发展等提供支持。加大对国有企业利润水平的考核力度,引导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不断壮大国有资本,及时收缴国企利润和分红收益。统筹产业发展基金,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针对新能源、新材料、绿色食品、汽车零部件等优势产业,不断完善基金备投项目库,充分发挥基金招商作用,以股权投入或合作成立子基金等方式,吸引更多域外企业来焦设立总部或生产基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市政府财政税收工作机制,研究审定全市财源建设重大政策,解决财税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财源建设的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牵头抓好日常调度,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提交市政府财政税收工作机制例会研究,对于会议议定的事项,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时限要求,强力组织推进、督导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财源建设,制定“社会贡献奖”和“财源建设奖”资金管理办法,其他资金来源可按财政受益原则由市和县(市、区)分担。各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财源建设主体责任,各尽职责,加强配合,制定完善政府引导政策,落实综合治税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和深化政务服务改革。
(三)严格督导考评。建立科学的财源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财源建设、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财政运行质量等进行综合考核、评比排名。建立情况通报和检查督导制度,加强对财源建设工作的跟踪、推进和监管,确保财源建设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