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筹划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2022年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填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日期:2023-07-06 17:21:11
各省辖市科技局、税务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科技、税务管理部门,县(市)科技、税务管理部门,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鼓励、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及投入,进一步规范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现就开展项目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填报
已享受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请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相关规定,通过“河南省企业研发活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网址:http://qyyf.hnkjt.gov.cn/czbt,以下简称“加计扣除系统”)填报项目资料,原则上不再接收企业纸质项目材料。加计扣除系统自2023年7月7日0点开通,8月6日24点关闭,关闭后系统不再接收企业上传材料。根据往年情况,项目填报最后时段容易出现登录企业过多造成网络堵塞情况,影响正常填报工作,请相关企业尽早登录系统完成填报。
各地科技、税务管理部门要尽快通知、组织相关企业填报2022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协助企业按照加计扣除系统要求如实准确填报2022年度研发项目信息。所填信息应与向税务部门申报及企业留存备查的研发项目信息一致。
二、及时转请鉴定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之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对企业承担的地市级科研项目存在异议的,在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充分会商沟通基础上,可由税务部门于8月18日前通过加计扣除系统转请至科技部门进行项目鉴定,逾期原则上不再通过系统转请鉴定。各省辖市科技部门接到鉴定项目后,按照《河南省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鉴定。鉴定意见请于9月8日前通过原渠道反馈至税务部门。企业对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于9月18日前转至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于9月28日前组织鉴定并及时按程序公示、反馈鉴定结果。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服务水平。要聚焦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活力激发、企业需求保障,持续营造有利于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各级科技、税务部门要畅通渠道,及时解答处理企业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优化的意见建议。项目填报过程中,对重点企业可采取上门服务、专题辅导的形式,帮助企业按时完成填报工作。稳步优化现有项目事后鉴定方式,鼓励有条件地区的科技服务部门在企业申报加计扣除前,对企业没把握、难判断的存疑项目进行技术鉴定,有关鉴定结果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
(二)强化协同配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要建立台账,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于存在异议的研发项目,应按程序进行转请鉴定;对于确实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要做好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工作。地方各级科技、税务部门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需转请异议项目,强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涉企工作信息共享反馈,共同研究、协同推进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加大宣传培训。加强对企业享受政策事前、事中、事后宣传培训服务工作,引导帮助企业准确理解研发制度,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提高企业自身研发管理水平。科技部门重点就加计扣除系统使用、研发项目填报、异议项目鉴定等做好培训。税务部门重点就研发支出辅助账数据填报、异议项目转请等做好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发布项目填报工作动态,积极宣传加计扣除政策,确保好的惠企政策落实、落细、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