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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泰服务/Service

惠企项目

2021-2023年,新乡最新、最全奖励政策!

作者:admin 日期:2021-12-30 14:00:32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新乡市中小微企业成长培育工程的
实施意见

中小微企业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活跃经济、吸纳就业、推动创新、增加税收、便民利民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进一步激发中小微企业内生动力,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聚焦千亿产业集群、百亿企业培育,以延链、补链、强链为主攻方向,构建中小微企业成长支撑体系,优化企业成长机制和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着力培育一批竞争优势明显、社会贡献突出的高成长性中小微企业,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工作目标

(一)中小微企业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紧紧围绕千亿产业集群、百亿企业培育,突出抓龙头企业带动大中小企业协同,抓产业协作促进上下游贯通,抓关键替代维护供应链稳定,加快形成龙头企业顶天立地、中小微企业铺天盖地的梯次发展格局。

(二)“四上”企业数量显著增长。大力培育规模以下高成长性、技术密集型、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较高、四大新兴产业链企业成长为“四上”企业,力争每年新增300家。到2023年,力争全市“四上”企业突破4800家。

(三)企业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春笋”计划,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力争每年新增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50家。到2023年,力争全市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突破40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突破20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突破2家。

(四)中小微企业自身建设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工业增加值增速不低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平均增速,企业抗风险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城乡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任务

(五)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发展

12.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继续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中小微企业调研摸底,持续完善我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引导我市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设备、软件投资,按照省级财政补助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3.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参照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奖励。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进行分层级补助。加大科技“雏鹰”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税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4.打造高水平创新载体。发挥我市高校多、科研院所多、科研人员多的优势,加快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孵化载体。集聚创新资源,积极对接创新优势区域,深化与知名高校院所合作,开展创新资源共享、科技联合攻关和科技成果协同转化,打造科技创新共同体。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和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服务获得实际收入,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5.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推动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鼓励技术交流和交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步伐;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根据自身和社会需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和申报市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效开展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对研发制造单位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6.实施质量提升工程。引导企业完善质量管理和供应链体系,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7.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构建区域型、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不断提升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园区、项目、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8.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对标达标活动,培育一批全国能效、水效标杆企业。开展高耗能设备系统节能改造,实现生产过程清洁化、水资源利用高效化和基础制造工艺绿色化。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服务保障

19.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中小微服务载体建设,推动各类平台资源共享、服务协同、覆盖全市,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上云等公共服务,构建完善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省考核结果,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一)畅通产业链条

1.强化产业配套,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鼓励我市中小微企业积极为我市确定的百亿企业及培育企业协作配套,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服务,推动解决龙头企业及其配套中小企业增产增效的跨部门跨地区问题,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实施梯度培育

2.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特点;在经营有效期内,如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个体工商户因转型需要,将房产、土地划转给其个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加大小微企业升规入库支持(“小升规”)。以年营业收入500~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建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库,实行“服务+培育+入库”一体化推进机制,实施“一对一”精准对接服务。根据当年进入“四上”企业库的新建成投产工业企业、新开业批零住餐企业、新开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数量,对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管委会)和乡级政府进行奖励;上述企业每有1家进入“四上”企业库,则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管委会)1万元(用于统计工作)、乡级政府1万元(用于村、社区统计工作)。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发改委、住建局、商务局、工信局、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推动规上企业股份制改造(“规改股”)。每年筛选一批条件成熟、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政策培训、综合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规模以上企业,县(市、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5.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股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市财政对第一家奖励500万元,第二、三家各奖励300万元,第四家及以后奖励200万元。奖励进度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首发申请材料、成功上市发行两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及剩余奖励部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前置备案并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交易板挂牌交易的企业,由县(市、区)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30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新乡银保监分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6.放宽市场准入。破除资本规模、技术力量等不合理门槛和隐形限制,清理、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非禁即入”要求,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政务大数据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7.改进审批服务。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便利企业办事创业。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1/4以内。推进投资审批“三个一”(审批事项一清单、在线办理一平台、审批时间一百天)改革,推广“容缺办理”“多评合一”“区域评估”等模式。

(责任单位:市政务大数据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8.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得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领域微观执法中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置措施,坚决保护企业及其出资人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中级法院,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9.加大政府采购力度。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部门预算单位要向中小微企业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0.加强融资财税支持。对信用记录良好、税收贡献大、科技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纳入我市金融支持制造业企业名录库,优先满足企业融资需求。重构我市政府性担保体系,通过吸收、合并、增资等方式,集中有效资源培育一家龙头担保机构,引导和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名录库企业提供不收取保证金的融资担保服务。落实好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损失风险补偿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形成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推荐我市企业积极申报河南省“育鹰计划”,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工信局、财政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人社局、税务局、投资集团,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1.落实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开展普惠授信。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落实金融机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责任单位: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金融局、新乡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完善人才引育机制。全面落实我市各类人才政策,完善柔性引才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支持本地高校、职业院校与中小微企业合作,培养专业技术和应用型人才。持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做好工匠型人才培育。搭建企业人才需求和就业信息对接平台,保障中小微企业人才和用工需求。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开展2~3次“走出去”、3~4次“请进来”培训,加强新生代企业家培养,打造一批“懂经营、善管理、能创新”的企业家人才队伍。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工信局、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1.引导企业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引导中小微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合理调整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治理规范、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支持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引导企业提高精益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成本管控,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商务局、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是当前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各级部门要以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为契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服务,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狠抓政策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横向协作和上下联动,共同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市政府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效果和发展环境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营造浓厚氛围。要多层面、广角度、持续宣传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创新创造精神,表彰优秀企业家和先进典型企业。宣传推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经验做法,对推动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工作有力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全面营造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

所列各项财政支持政策,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就同一事项,我市现行政策另有规定的,适用对象自行选择政策依据,但不得重复享受。

本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2023年12月31日截止。






关于印发新乡市百亿企业培育工程三年
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一)建立联动机制。百亿企业培育工程由市级领导分包联系(具体按照“万人助万企”市级领导包联企业原则执行),市直部门指导服务,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进一步统筹整合优势资源,加强地企合作,细化落实政策举措,优化发展环境,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形成全市上下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长垣市、辉县市、新乡县、牧野区政府,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两帮两聚焦”为主线,帮助企业解难题。切实改进审批服务,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便利企业办事创业;加快推进百亿企业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对培育企业实行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确保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达效;对培育企业重点项目,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万人助万企”活动要求,全力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长垣市、辉县市、新乡县、牧野区政府,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三大改造”。根据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制定出台我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鼓励培育企业以“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为方向,围绕产业结构升级重点领域,整合资源、延伸产业链、开发新产品,持续推动以智能化改造为引领的“三大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责任单位:长垣市、辉县市、新乡县、牧野区政府,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工信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坚持创新引领。用创新培育企业竞争优势,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快培育企业建立产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创新联盟、创新中心等,引导企业做好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提升产品设计水平,更好应对市场需求。支持培育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工业强基等重大攻关项目,加快突破一批前沿引领先技术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产学研用合作,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发展,引领重大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带动提升创新链整体能效,打造全市创新高地。(责任单位:长垣市、辉县市、新乡县、牧野区政府,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开放合作。构建一流产业生态,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要素链、制度链深度耦合。依托培育企业梳理上下游产业链,绘制招商图谱,针对所在产业的发展现状和特点,结合企业发展需求,寻找行业合作伙伴,实施战略合作。充分发挥培育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招引一批与上下游产业关联度大、产业带动明显的重大项目。以专业园区为载体,引导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集群,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培育企业本地配套率。引导培育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共享生产要素、提供资金人才支持等,引导关联企业配套集聚,降低自身发展成本,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格局。(责任单位:长垣市、辉县市、新乡县、牧野区政府,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要素供给。健全“要素跟着项目走”工作机制,优先保障培育企业土地、资金、环境容量、能源、用工、运输、原料等各类生产要素需求。培育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项目同等待遇。

对培育名单中的企业,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占补平衡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灵活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办法,优先采用标准地出让办法。

对培育企业发展所需的用能、运输、原料等生产要素,相关部门给予优先保障。

落实《金融助万企制造业融资专项提升计划》《银行金融业评价激励办法》等系列政策措施,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梳理分析培育企业融资需求,多渠道、多形式组织银企洽谈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不断扩大信贷规模、创新融资模式,为企业量身定制中长期综合性融资方案,加大信贷投放。搭好用好银企沟通对接桥梁,化解企业担保链问题;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项目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支持引导类资金、基金。

优先支持培育企业申报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级企业,对环保达标的培育企业及其重点项目,给予环保豁免管控或降级管控,鼓励企业实行自主减排。

完善人才引育机制,全面落实我市各类人才政策,切实满足企业招才引智人才需求。(责任单位:长垣市、辉县市、新乡县、牧野区政府,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资源规划局、金融局、生态环境局、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教育局、科技局、医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财政支持

1.激励提质增效。对本市内经省认定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在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后,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的财政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2.支持企业新技术改造。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3.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和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服务获得实际收入,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对研发制造单位按照省级财政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对经省认定的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对市内研发企业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15%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4.鼓励争创各级各类荣誉。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所列各项财政支持政策,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一、支持新技术改造

(一)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二、鼓励产业技术创新

(二)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和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服务获得实际收入,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对研发制造单位按照省级财政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四)对经省认定的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对市内研发企业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15%给予配套支持。

三、推动头雁企业“上台阶”

(五)对经省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在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后,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的财政支持。

(六)对经省认定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在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后,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的财政支持。

四、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

(七)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在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八)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五、鼓励争创各级各类荣誉

(九)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园区、项目、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十)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一)对获得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十二)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省考核结果,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三)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设备、软件投资,按照省级财政补助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七、附则

本意见中所列各项支持政策,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除头雁企业定额奖励项目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项荣誉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凡涉嫌虚假申报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2023年12月31日截止。

 

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创新资金奖补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一、加强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按照《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政策执行,进行分层级补助。其中:2017年以来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非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按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分别测算。

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参照认定高企政策落实奖励。

三、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

对认定通过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创新平台或主要依托单位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认定通过的国家地方联建或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主要依托单位一次性奖励60万元。

根据国家科技部、发改委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定期评估评价结果,对评估(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评估(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根据省科技厅、发改委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国际联合实验室、中原学者工作站的定期评价评估结果,对评估(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对符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条件、利用非财政资金组建且备案为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在享受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10%,分别给予省级和市级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

五、加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

鼓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高层次创新资源,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获批国家级(试点)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给予联盟或主要依托单位奖励100万元;对获批为省级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给予联盟或主要依托单位奖励30万元。

六、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提升孵化载体运营能力。每年度按照国家、省对孵化器(含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含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载体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奖励,国家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省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推进创新型单位建设

为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单位奖励10万元。